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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法律咨询浅析疫情防控期间法律学问问答!重庆律师法律咨询浅析疫情防控期间法律学问问答! 当前,在以习近平同志为中心的党中央刚强指导下,全党全国人民正在全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了引导广阔人民大众深化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学问,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展开,全国普法办组织力气汇总整理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则,构成了有关法律学问问答二十三问。 1、关于传染病的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则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则:“本法规则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盛行性出血热、狂犬病、盛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盛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重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盛行性感冒、盛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盛行性和中央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传染病爆发、盛行状况和危害水平,能够决议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发布。”
2、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则:“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缘由不明的传染病需求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发布、施行。 需求解除按照前款规则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中央性传染病,能够依据状况决议依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发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什么是突发公共卫惹事件?
《突发公共卫惹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则:“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惹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情),是指忽然发作,形成或者可能形成社会公众安康严重损伤的严重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缘由疾病、严重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安康的事情。”
4、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需承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照实提供有关状况。” 第三十一条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左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情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造、传播有关突发事情事态开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则:“遭到自然灾祸危害或者发作事故灾难、公共卫惹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刻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救援受害人员,分散、撤离、安顿遭到要挟的人员,控制风险源,标明风险区域,封锁风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避免危害扩展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情发作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议、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与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则:“突发事情发作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布置,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辅佐维护社会次序。”
5、医疗机构如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他们的亲密接触者?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则:“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依据医学检查结果肯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亲密接触者,在指定场所停止医学察看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6、对回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置?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则:“回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能够由公安机关辅佐医疗机构采取强迫隔离治疗措施。”
7、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取哪些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停止盛行病学调查,依据调查状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倡议,对被污染的场所停止卫生处置,对亲密接触者,在指定场所停止医学察看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计划; (二)传染病爆发、盛行时,对疫点、疫区停止卫生处置,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计划,并依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施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置。” 8、对曾经发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相关场所里的人员,能够采取哪些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则:“对曾经发作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能够施行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能否批准的决议。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议的,施行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刻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施行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证;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中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议机关决议并宣布。” 本文由重庆律师法律咨询采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