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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离婚调查取证浅析公益事业捐赠存在的法律风险

重庆离婚调查取证浅析公益事业捐赠存在的法律风险

导语

近年来,我国社会捐赠工作取得较大发展,却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如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等。在此次全国上下齐心阻击疫情之际,也涌现出大批社会公益性捐赠款物行动,如何在捐赠活动中保护自身捐赠行为合法合规,避免捐赠后产生风险和纠纷,不仅是捐赠人应注意的事项,也是社会公众需要了解的法律问题。

律师解答

公益事业捐赠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

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一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导语

近年来,我国社会捐赠工作获得较大开展,却仍存在一些不容无视的法律问题,如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答应,擅自改动捐赠财富的性质、用处;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等。在此次全国上下齐心阻击疫情之际,也涌现出大批社会公益性捐赠款物行动,如何在捐赠活动中维护本身捐赠行为合法合规,防止捐赠后产生风险和纠葛,不只是捐赠人应留意的事项,也是社会公众需求理解的法律问题。

律师解答

公益事业捐赠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富,用于公益事业。

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祸、救济贫穷、扶助残疾人等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维护、社会公共设备建立;

(四)促进社会开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制止强行分摊或者变相分摊,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答应,擅自改动捐赠财富的性质、用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矫正,给予正告。拒不矫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富交由与其目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义务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则予以处置;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

按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处。

第三十一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秉公作弊,致使捐赠财富形成严重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则予以处置;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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