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追债公司代位追偿法。
所谓债务人的代位追偿权,通俗地说就是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力的权力。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务人造成危害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代位权的发生须具有以下条件:
1、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务债务联系存在;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务;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力;
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力的行为使其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有不能实现的风险,债务人有保全债务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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