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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帐公司民法典合同编的倾向性定见重庆收帐公司民法典合同编的倾向性定见: 2018年3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定见稿》合同编第87条规矩为:“债务人将同一债务转让给数人,债务转让可以挂号的,债务人应当向最早挂号的受让人履行;债务转让未挂号或者无法挂号的,债务人应当向最早收到的债务转让告诉中载明的受让人履行。” 2018年5月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336条规矩:“债务人将同一债务转让给数人,债务转让可以挂号的,最早挂号的受让人优先于其他受让人;债务转让未挂号或者无法挂号的,债务人最早收到的债务转让告诉中载明的受让人优先于其他受让人。”其标准意图,是针对商事买卖中可挂号的债务如产生转让,以挂号作为债务转让的优先性依据[7]。 2018年12月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将原336条删去,相关内容转移至保理合同。依据该草案第第五百五十二条之六规矩:“应收账款债务人将同一应收账款重复转让,致使多个保理人建议权力的,已挂号的先于未挂号的受偿;均已挂号的,按照挂号的先后顺序受偿;均无挂号的,由应收账款债务人最早收到的转让告诉中载明的保理人受偿。可见,截至目前,民法典关于商事买卖中可挂号债务的双重让与之规矩仍采取的是“挂号在先,权力优先”的规矩,均未挂号时改采“告诉在先,权力在先”。 本文由重庆收帐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