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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债公司债务人对其相对人的权力规模已被扩张重庆收债公司债务人对其相对人的权力规模已被扩张 《民法典》对《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债务人代位权的标的进行了扩张,包含债务和与债务有关的从权力。其间债务品种首要包含:一,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办理、单独许诺所发生的债务、以及在缔约过失、相邻联系场合下的危害赔偿请求权、可由别人代为行使的侵权危害赔偿请求权等;二,违约危害赔偿、不履行无因办理之债、不返还不当得利、违反先合同责任等原给付责任下“变形的责任”;三,已经罹于诉讼时效的债务;四,违约金债务。但具有专属性的权力和不作为债务、劳务和技术债务等与债务人资力无关的债务不得作为债务人代位权的标的。 与债务有关的从权力包含该债务所生利息及担保权等。抵销权、撤销权、债务人撤销权、物的瑕疵担保中的减价权等属于债务的权能,可以由债务人代位行使。此外,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提起诉讼的权力、请求强制执行的权力甚至请求注销挂号等具体方式,均属债务的效力规模,应纳入债务人代位权的行使规模。 《民法典》未将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列入债务人代位权的行使规模,是有意扫除之。一般而言,假如债务人对债务人的相对人的清偿享有直接受领权,则不宜将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纳入债务人代位权的规模,以免对债务人形成过分影响;假如采取“入库规矩”,则对债务人不会有危害,债务人举证相对人因经济牵连联系能够对其形成较大危害的除外。 本文由重庆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