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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要账公司​催债行为的法律危险

重庆要账公司催债行为的法律危险

 从刑法视点来说,催债行为或有以下危险:一是在催债过程中施行的一些行为,虽然在刑法里没有规则,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有明确规则,即这些行为介于行刑交接的地带。比方,为索债长期盯梢、打扰债款人的行为,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视点完全可以规制。二是为了催债随便进入债款人的作业场所、经营场所,甚至是十分私密的日子场所,或许把债款人的相关信息,特别是个人敏感的信息大肆传播分布,雇佣一些所谓的专业索债公司人员,对债款人进行围追堵截等行为。从债权人视点来讲,是为了维权,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但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的视点来看,这些行为已涉嫌违法违法。

 由此延伸出来的是,在催债过程中所运用的手法、手法也很或许触及刑法规则。比方,为了索债将债款人限制在特定空间,或托付具有黑社会性质安排的索债公司进行追讨,这些行为极有或许催生出一个黑色产业,从而引发黑社会性质安排违法。实践中还有一些行为在规制上或许存在边界不清的问题,所以在刑法法条里需专门把这些行为单独提出并加以明确或重申。这种状况通常会关联到社会政策及公共利益等问题。如刑法第238条关于不合法拘禁罪,为讨取高利贷或不合法债款,拘禁他人的,毫无疑问应按不合法拘禁罪论处,但立法为什么要在此条当中把这个情节单独提出来?在此立法意在强调,在“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传统观念影响下,为讨回高利贷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是违法违法,不是人之常情。

 随着社会的发展,衍生出一些新式领域,对此,相关部门应该有一些前瞻性、超前性的立法规划或许立法思路。比方,浙江温州专门制定了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这在当地性立法中比较早,而且比较有特征。合格的投资者应具有哪些条件等问题,经过当地立法的方法加以规则,比方自然人要有金融资产30万元以上,单位金融资产100万元以上,且具有相应的危险识别才能和承担才能,就可以征集资金。经过这样的当地性立法,加上政府的必要监管与支撑、扶持,均会使金融市场慢慢从无序走向有序。

本文由重庆要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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