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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要账公司催债行为的法律危险重庆要账公司催债行为的法律危险 从刑法视点来说,催债行为或有以下危险:一是在催债过程中施行的一些行为,虽然在刑法里没有规则,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有明确规则,即这些行为介于行刑交接的地带。比方,为索债长期盯梢、打扰债款人的行为,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视点完全可以规制。二是为了催债随便进入债款人的作业场所、经营场所,甚至是十分私密的日子场所,或许把债款人的相关信息,特别是个人敏感的信息大肆传播分布,雇佣一些所谓的专业索债公司人员,对债款人进行围追堵截等行为。从债权人视点来讲,是为了维权,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但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的视点来看,这些行为已涉嫌违法违法。 由此延伸出来的是,在催债过程中所运用的手法、手法也很或许触及刑法规则。比方,为了索债将债款人限制在特定空间,或托付具有黑社会性质安排的索债公司进行追讨,这些行为极有或许催生出一个黑色产业,从而引发黑社会性质安排违法。实践中还有一些行为在规制上或许存在边界不清的问题,所以在刑法法条里需专门把这些行为单独提出并加以明确或重申。这种状况通常会关联到社会政策及公共利益等问题。如刑法第238条关于不合法拘禁罪,为讨取高利贷或不合法债款,拘禁他人的,毫无疑问应按不合法拘禁罪论处,但立法为什么要在此条当中把这个情节单独提出来?在此立法意在强调,在“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传统观念影响下,为讨回高利贷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是违法违法,不是人之常情。 随着社会的发展,衍生出一些新式领域,对此,相关部门应该有一些前瞻性、超前性的立法规划或许立法思路。比方,浙江温州专门制定了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这在当地性立法中比较早,而且比较有特征。合格的投资者应具有哪些条件等问题,经过当地立法的方法加以规则,比方自然人要有金融资产30万元以上,单位金融资产100万元以上,且具有相应的危险识别才能和承担才能,就可以征集资金。经过这样的当地性立法,加上政府的必要监管与支撑、扶持,均会使金融市场慢慢从无序走向有序。 本文由重庆要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