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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要债公司​延长诉讼时效

重庆要债公司延长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则:“向人民法院请求维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令还有规则的除外。”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实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核算。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条规则:“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终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妨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持续核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赞同实行义务而中断。”

由此可知,能够通过以上方式延长诉讼时效,避免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不受维护。

本文由重庆要债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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