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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欠债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索债人形成危害的,索债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欠债人的债务。”
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欠债人之间有合法的债务债务关系存在;
(2)欠债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务;
(3)欠债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力;
(4)欠债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力的行为使其索债人的到期债务有不能实现的风险,索债人有保全债务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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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黄泥磅司法局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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