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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要债公司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负的债款”通常包括哪些呢?重庆要债公司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负的债款”通常包括哪些呢? 笔者认为,此种债款一般可分为两类, 其一是一方举债后,用于其个人浪费甚至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形,比如由于赌博、吸毒等欠下的债款等; 其二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歹意勾结所形成的债款等。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是能够查清有关现实情况的。 所以,只有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负的债款”做限缩解说并下降债权人的证明职责,才能使《解说》的条文实现逻辑自洽和证明职责的合理分配。《解说》第三条要求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举债用于了夫妻一起生活、一起生产经营以及根据一起意思表示,根据夫妻、家庭生活的排他性以及“证明无比证明有困难”的证据规则,这会导致债权人的举证困难,甚至是举证不能。 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针对上述情况,要适度下降债权人的举证证明职责,即债权人一般只需举出债款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应产业证明、收入证明或供给其所了解的产业线索即可,而关于负债夫妻或其家庭的开支情况,债权人只需供给有关现实线索或由司法机关根据常理进行推定。 本文由重庆要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