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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哪些民间假贷应被确定无效?

重庆收账公司哪些民间假贷应被确定无效?

 根据《民间假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民间假贷合同无效:

1.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 以向其他盈利法人假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许以向大众不合法吸收存款等方式获得的资金转贷的;

3. 未依法获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盈利为意图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供给告贷的;

4.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告贷人告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依然供给告贷的;

5. 违反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的;

6. 违反公序良俗的。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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