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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提存的标的物须是债务人依合同的约好应当给付的物且适于提存

重庆收账公司提存的标的物须是债务人依合同的约好应当给付的物且适于提存

 该条件包含以下几层意义:首先,因为提存触及提存机关保管提存物和返还提存物,因此,提存的对象只能以物体为限,如给付的标的是债务人的行为、不行为或单纯的劳务,按其性质则没有提存的可能。

 其次,提存作为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是法令在一定条件下对清偿的一种代替组织,也应按合同约好恰当提存,提存的标的物原则上应与合同的约好相符合,若交给之物与合同内容不合者,不生清偿的效能

 再次,给付的标的物须适于提存。提存的物品,各国法令一般不作明文约束,可是,不适宜保管的,自不得提存。这些物品主要有:容积过大之物,易燃易爆的危险品,瓷器玻璃易碎物,水果、鲜肉等易变质的物品,低值而需过多保管费用的物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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