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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须产生阻碍债款人实行债款的原因重庆收账公司须产生阻碍债款人实行债款的原因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关于已提出的给付拒不受领或不能受领时,应负拖延职责,债款人可将给付提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在总结以往立法经历的基础上,对提存原因作了具体规定,包含: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回绝受领。应注意的是,债权人回绝受领只要在债款人实践提出实行的情况下才能建立,可以是实践交给,也可以是言词提出,假如债款人未实践提出给付,则不构成债权人回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这不仅包含不知何人为债权人、债权人去向不明,而且指债权人的代理人或产业管理人也无法联络。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损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这种情况是指债权人死亡或损失行为能力后,债款人不知道向谁实行债款,同样应准予提存。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兼并或者改变居处没有通知债款人,致使实行债款产生困难的,债款人可以间断实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本文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