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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须产生阻碍债款人实行债款的原因

重庆收账公司须产生阻碍债款人实行债款的原因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关于已提出的给付拒不受领或不能受领时,应负拖延职责,债款人可将给付提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在总结以往立法经历的基础上,对提存原因作了具体规定,包含: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回绝受领。应注意的是,债权人回绝受领只要在债款人实践提出实行的情况下才能建立,可以是实践交给,也可以是言词提出,假如债款人未实践提出给付,则不构成债权人回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这不仅包含不知何人为债权人、债权人去向不明,而且指债权人的代理人或产业管理人也无法联络。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损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这种情况是指债权人死亡或损失行为能力后,债款人不知道向谁实行债款,同样应准予提存。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兼并或者改变居处没有通知债款人,致使实行债款产生困难的,债款人可以间断实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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