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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代位权诉讼不排除次债款胶葛在一定条件下仍经过裁定程序处理重庆收账公司代位权诉讼不排除次债款胶葛在一定条件下仍经过裁定程序处理 实践中,不少次债款人系因合理事由未清偿到期债款,亦或债款人、次债款人即将请求裁定处理次债权债款争议,这些情形下,完全排除债款人与次债款人的裁定组织,也不尽合理。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他字第19号答复指出:“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与债款人、次债款人之间的合同胶葛属于不同的法律联系,债款人和次债款人之间事先订有裁定条款的,债款人或次债款人有权依据裁定条款就双方之间的合同争议请求裁定,债权人并非该合同法律联系的一方当事人,无权对此提出异议。审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待裁定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恢复审理。”可见,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虽不受调整次债款联系的裁定协议的约束,但代位权胶葛的实体审理并不完全排除次债款胶葛经过裁定程序处理的空间。 然而,不问条件地答应债款人、次债款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另行提起裁定,或许导致债款人、次债款人歹意利用裁定协议拖延代位权诉讼。因而,有必要限定次债款胶葛在代位权诉讼之外另行经过裁定程序处理的条件。 本文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