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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主债款人破产后,连带责任确保人是否可以恳求中止付出担保债款利息重庆收账公司主债款人破产后,连带责任确保人是否可以恳求中止付出担保债款利息 《破产法》46条第二款规则:附利息的债务自破产恳求受理时中止计息。实务中,有的债务人未参与破产程序的债务申报,挑选恳求连带责任确保人清偿债款,而确保人往往恳求法院判定,自破产恳求受理之日起,确保人也不再向债务人付出利息。 《破产法》46条规则的意图,是确保全部破产债务数额在定点时刻一致处于静止状态,利于清算、分配与实行。破产程序是对债款人财产的归纳实行程序,中止计算利息,并非利息债务消除,而是在破产案子受理后的利息债务不能参与破产程序的申报与分配,债务人对利息债务依然享有民事权利。《破产法》124条规则:破产人的确保人和其他连带债款人,在破产程序完结后,对债款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务,依法持续承担清偿责任。 当主债款实行期限届满且主债款人未清偿债款时,连带责任确保人实行付出责任的条件成就,确保人即成为与主债款人处于同等顺位的实行责任人,无论主债款人是否具有清偿才能,债务人都可以挑选直接恳求连带责任确保人清偿债款,对迟延实行发生的利息,也是连带责任确保人拖延实行造成的,其负有清偿责任。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确保人建议免除付出主债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利息,法律依据缺乏。可是,假如确保合同关于债款人破产中止付出利息有特殊约好的,应按特殊约好实行。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