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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是股权转让联系仍是股权代持联系?股权应否归乙公司一切?

重庆收账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是股权转让联系仍是股权代持联系?股权应否归乙公司一切?

一、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系股权转让联系

 法院以为:(1)乙公司与丙公司所签定的是《股权转让协议书》;(2)乙公司与丙公司在股权转让后又签定了《还款质押协议》;(3)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则,转让全部股权不合常理;(4)乙公司在取得配股承销权与继续持有相应股权之间有必要作出选择,不可兼而得之。故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所存在的应是股权转让联系。

 二、即便乙公司存在实践代持股权联系其主张也不成立

 法院以为,乙公司与丙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后,已办理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故股权变化已发生法律效力。一起,根据《证券法》揭露、公平、公平的买卖准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揭露的有关规则,上市公司的信息发表联系到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的信赖以及证券市场的买卖安全和秩序。故戊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股东持有股权和变化的状况有必要以具有公示效力的登记为据。

 乙公司称其为规避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则而经过关联企业丙公司隐名持有股权,并要求承认已登记在丙公司名下的股权实践为其一切,明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则。故即便如乙公司所称有实践的代持股权联系存在,系争股权也不能归乙公司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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