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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一般债款利息和加倍部分债款利息具体如何核算,能否举例说明?

重庆收账公司一般债款利息和加倍部分债款利息具体如何核算,能否举例说明?

 答:好的。我简略举两个例子说明。例一:2015年6月30日收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债款人应在三日内付出债权人告贷本金10000元;付出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告贷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核算的利息;债款人拖延实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债款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一切债款。在这个事例中,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告贷本金×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一般债款利息率×拖延实行期间的实践天数+告贷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拖延实行期间的实践天数(405元=10000×0.05%×60+10000×0.0175%×60);拖延实行期间开端前的一般债款利息=告贷本金×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一般债款利息率×拖延实行期间开端前的实践天数(915元=10000×0.05%×183)。债款人应当付出的金钱债款为11320元(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例二:2015年6月30日收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债款人应在三日内付出债权人侵权损害赔偿10000元;债款人拖延实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债款人在2015年9月1日清偿一切债款。在本案中,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损害赔偿数额×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拖延实行期间的实践天数(105元=10000×0.0175%×60)。债款人应当付出的金钱债款为10105元(10105元=10000元+105元)。上述两个例子能够作为实践中核算一般债款利息和加倍部分债款利息的参阅。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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