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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仅有银行转账凭据,是否可认定为民间假贷联系?

重庆收账公司仅有银行转账凭据,是否可认定为民间假贷联系?

 案子概况:

 袁先生自2017年12月开始,与妻子一起经营一家餐饮公司。目前,餐饮公司仍在经营傍边,可是开业后有亏损,未审计具体亏损数额。

 高先生与袁氏夫妻系朋友。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高先生先后5次向袁氏夫妻转账算计15万元。一年多以后,高先生以袁氏夫妻告贷未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袁氏夫妻返还本息算计15.8万余元。

 高先生建议两边之间是民间假贷联系。可是,高先生不能出具《借条》《告贷合同》等债款凭据,仅有银行转账记载。而袁氏夫妻则建议两边之间是出资合作联系,辩称高先生交付的15万元并非告贷,而是餐饮公司的出资金钱。为此,袁氏夫妻出具了餐饮公司股东群的聊天记载、视听资料等根据予以佐证。

 所以本案中仅有银行转账凭据,是否可认定为民间假贷联系?

 重庆收账公司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假贷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根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据提起民间假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归还两边之前告贷或者其他债款的,被告应当对其建议供给根据证明。被告供给相应根据证明其建议后,原告仍应就假贷联系的建立承当举证责任”。高先生建议袁氏夫妻对其欠付出资款,仅有转账记载作为根据不可以证明金钱用处,也不可以证明具有假贷的意思表明。根据袁氏夫妻提交的股东群聊天记载等根据,可以证明高先生向两人所转金钱是基于一起出资餐饮公司的目的而为,在高先生没有其他有关假贷联系的建立根据的情况下,两边之间应认定为出资合作联系,故高先生现在要求袁氏夫妻返还本息,根据不足。

 出资与假贷联系在性质、来历、运用及目的等方面有着本质区别,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联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结果。

 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是假贷联系,那么出借人在告贷到期后有权收回本金和利息;如果是出资联系,那么意味着利润风险共担,出资人无权随意要求撤回出资。民间假贷胶葛的原告,要承当两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证明两边存在假贷的合意,二是现已向被告支付了金钱。若原告仅有转账凭据,可以按民间假贷进行建议,可是如果被告可以供给合理的抗辩并能证明转账并非告贷,原告还要持续承当举证责任证明两边存在假贷的合意,不然,原告应当自行承当举证不能的不利结果。

 律师提示:为避免胶葛,债款人在金钱出借时应当在转账记载中备注告贷以表明假贷合意,如出于其他目的转账,应当签订相应的合同以明确金钱用处。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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