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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债款转让告诉债款人的正确方法重庆收账公司债款转让告诉债款人的正确方法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有关“债款人转让权力的,应当告诉债款人。未经告诉,该转让对债款人不产生效能”的规则,是为了防止债款人重复实行、过错实行债款或加剧实行债款的担负。债款人以登报的方法告诉债款人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则。只需债款人施行了有用的告诉行为,债款转让就应对债款人产生法律效能。 重庆收账公司案情简介 1994年,甲厂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由丙公司担保;1996年,甲厂向乙银行借款1050万元,由丁公司担保。 2000年3月10日,乙银行与某财物公司约好,自2000年3月25日起,乙银行将对债款人甲厂、担保人丙公司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的债款、对债款人甲厂、担保人丁公司本金1050万元及利息的债款搬运给某财物公司,告诉了债款人和担保人。 2002年9月30日,某财物公司将甲厂所拖欠的贷款债款转让给李某,并于2003年1月21日,在法制报第2版刊登债款搬运告诉,告诉甲厂及担保人丙公司、丁公司,其依法享有甲厂债款本金1250万元及相应利息均已依法搬运给李某,由其行使债款人的一切权力。 2003年2月13日,李某向高院申述,恳求甲厂偿还债款本金1250万元及相应利息,丙公司、丁公司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高院支撑了李某的诉讼恳求,丁公司不服,向最高法提起上诉,最高法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收账公司裁判要点 丁公司建议债款的转让,没有告诉债款人及担保人,故债款转让的效能不及于丁公司。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则,债款人转让权力的,应当告诉债款人。未经告诉,该转让对债款人不产生法律效能。但法律法规对告诉的具体方法没有规则。本案的实际情况是,某财物公司将其债款转让李某后,两边一起就债款转让的现实在法制报上登报告诉债款人及担保人。法制报是在省内揭露广泛发行的报纸,一审法院以为债款人在该报纸上登报告诉债款人及担保人债款转让的现实,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认定债款人已将债款转让的现实奉告债款人及担保人,并无不妥。且本案中债款转让人、债款受让人、债款人及担保人均未对债款转让的现实及效能提出贰言,债款人及担保人只是对债款款项利息的数额有贰言,一审法院已作检查处理。丁公司在上诉恳求中,没有涉及债款转让内容及效能问题的贰言,即丁公司对两边债款债款存在的现实是认可的。丁公司通过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已明知债款转让的现实,且知道实行债款的目标。本案中的债款转让并没有致使债款人过错实行债款、双重实行债款或加剧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担负,也没有危害丁公司的利益。两边债款债款关系清晰,债款人及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丁公司仅以债款人在报纸上登载债款转让告诉不当为由,否定债款转让对其产生法律效能,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撑。 重庆收账公司律师分析 1、法律并未具体规则债款转让告诉的方法,选用书面方法告诉并由债款人签字认可是最佳方法。因而,在债款转让时,债款人最好采纳书面告诉方法,以削减诉讼纠纷。 2、若以书面方法之外的方法告诉的,应保证债款人可以及时、准确地获知债款转让的现实。因而,若选用登报的方法,应选择揭露广泛发行的报纸,以便在产生争议时有足够的依据证明已实行了债款转让的告诉义务,然后使得债款转让对债款人产生效能。 3、即使债款人在债款转让时没有告诉债款人,但债款的受让人直接以债款人为被告提申述讼,寄送申述状的方法可以作为合法的债款转让的告诉方法。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