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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不适用本规则:

重庆收账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不适用本规则:

 (一)作为被实行人、被告或许被申请人的应负或许或许应负金钱给付责任的在执、在诉、裁定、公证债权案子,但该案子债权人自愿参加本规则程序的在外;

 (二)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

 (三)有实行才能而拒不实行收效法律文书确定责任的;

 (四)以伪造证据、暴力、要挟等方法阻碍案子审理、抵抗实行的;

 (五)以虚伪诉讼、虚伪裁定或许以隐匿、搬运产业等方法妨害诉讼、躲避实行的;

 (六)违反约束消费令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实行实行和解协议的;

 (八)违反忠诚责任、勤勉责任,致使地点企业破产的;

 (九)怠于实行清算责任,致使企业无法进行清算或无法完整清算的;

 (十)妨害审理程序、实行程序、破产程序进行的其他行为;

 (十一)债务人按照本规则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六年的。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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