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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满意《履行贰言复议规则》第28条的条件

重庆收账公司满意《履行贰言复议规则》第28条的条件

1、另行书面签定房子买卖合同。以房抵债协议能否确定为“书面房子买卖合同”,实践中存在争议。最高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1894号案件中以为,以房抵债协议仅能被确定是关于价款付出方法的约定,而不能确定是当事人之间成立了合法有用的房子买卖合同。因此,在以房抵债景象下,债务人除供给书面抵债协议外,还应供给书面房子买卖合同。否则,存在其扫除强制履行的诉请不被法院支撑的风险。

2、在查封前实践合法占有。实践中,债务人一般需供给案涉房子被查封前实践形成的物业服务合同、交房证明、水电煤费及物业费的交纳凭据等依据,用以证明债务人在案涉房子被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房子。债务人将案涉房子对外租借的,需供给合法有用的租赁合同、租金收取凭据(通常是银行转账方法)等依据加以证明。

3、全款付出。实务中,以房抵债的债务人一般未实践付出房款,而是经过抵债协议将抵债价款直接转化为房款,因此以房抵债协议的签定是否能够确定为完结付款义务是以房抵债能否扫除强制履行的关键。实践中,在满意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抵债债务实在合法有用、抵债债务是查封前到期债务、以房抵债协议于查封前书面签定),抵债方法能够视为付出价款。

4、非债务人原因不能过户。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条件相对宽松。依照《九民纪要》的规则,债务人作为案涉房子受让人,只要向房子挂号组织递送过户挂号资料,或向债务人提出了办理过户挂号的恳求等活跃行为,能够确定契合该条件。债务人无上述活跃行为的,其未办理过户挂号有合理的客观理由的,也可确定契合该条件。

 综上,债务人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请求法院扫除强制履行时,应当活跃供给与抵债债务及以房抵债协议实在合法有用有关的依据,证明不是“躲避履行或躲避履行”的抵债行为。在此基础上,再供给依据证明契合《履行贰言复议规则》第28条规则的条件,债务人扫除强制履行的主张更容易获得法院支撑。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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