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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既是一起债款人又是确保人,应当如何承当职责?重庆收账公司既是一起债款人又是确保人,应当如何承当职责?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3日,告贷人陈某和一起债款人张某与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个人告贷合同;同日,一起债款人张某与曹某、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与该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定最高额确保合同,为陈某的告贷提供担保,确保方法为连带职责确保,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告贷本金200 000元付出至陈某账户。因陈某未按照合同约好结息,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好提早收回已发放告贷。 法院经审理认为,告贷人陈某、一起债款人张某与告贷人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个人告贷合同是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示,契合法令规定,且告贷已实践交付,该告贷合同成立并收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好享有权力并实行责任。陈某、张某未按告贷合同约好还款付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职责。本案中,原告建议的利息核算不违背合同约好,亦不违背现行法令对告贷利息的规定,故法院对原告建议的被告所欠利息6 649.30元(利息截止日2023年1月20日)及至告贷本息清偿日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担保职责。本案中,曹某、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作为连带职责确保人,理应依据最高额确保合同的约好在最高限额30万元的规模内承当确保职责。 关于张某的职责承当。本案中,张某既在告贷合同一起债款人处签字,又在最高额确保合同确保人处签字,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应当承当一起还款职责。 重庆收账公司法院经审理判定: 一、被告陈某、张某归还原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贷本金200 000.00元及利息(1、截止2023年1月20日,合计欠息6 649.30元;2、2023年1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200 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告贷合同的约好核算),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曹某、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对上述债款在最高限额300 000.00元的规模内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在承当清偿职责后,有权向被告陈某、张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定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定现已收效。 法官说法 一起债款人与确保人属完全不同的法令概念,差异主要有:1、承当职责的方法不同,一起债款人承当一起还款职责,确保人只承当确保职责;2、实行次序不同,一起债款人优先以自有全部产业归还债款,确保人按照确保方法和数额归还债款;3、债权人建议权力的时效不同,对于一起债款人,债权人一般可以在三年的诉讼时效之内向其建议债权,但对于确保人来说,未约好确保期间的,一般需要在主债款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建议;4、实行后果不同,一起债款人实行清偿责任后,债款即灭失,一起债款人无法向债款人和确保人追偿,而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在其实践实行规模内向债款人和其他确保人追偿。 详细到本案,被告张某应当承当一起还款职责。理由如下:1、告贷人陈某、一起债款人张某与告贷人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个人告贷合同,具有一起告贷合意;2、被告张某承当一起还款职责有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作为一起债款人,张某应当以自有产业优先归还涉案债款;3、被告张某承当一起还款职责有助于维护确保人的利益。确保人承当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多一位债款人,确保人的后续危险亦将减少。 综上,在张某既在告贷合同一起债款人处签字,又在最高额确保合同确保人处签字的情况下,法院判定被告陈某、张某一起归还原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贷本金及利息。 本文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