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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债款人届期未实行作为条件

重庆收账公司债款人届期未实行作为条件

 假如第三人实行债款并不以债款人届期未实行为条件,而是直接表明第三人代替债款人实行,则应认定为债款加入,因为依据《担保法》6条的规定,确保人实行债款或者承当责任以债款人不实行债款为条件,这是由确保的弥补性所决定的。

3、是否具有从属性和附随性

 从属性和附随性是担保的根本特性。一方面,构成确保担保的增信文件在内容应与主债款存在关联,不然将难以认定其从属和附随于主债款。在上海国金租借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北大荒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保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案涉《担保函》不构成确保的原因之一是,北大荒商贸公司虽然在其签署的《担保函》中表达其愿意为部属各家子公司与债款人的事务中提供担保,但该文件未载明所担保的主债款是债款人主张的《融资租借合同》项下的债款。

 另一方面,从属性和附随性也要求构成确保担保的增信文件不能独立于主债款文件而存在。不然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单方许诺,而非确保。在李芃、刘彩玲合同纠纷案中,无论博杰公司是否完成成绩许诺,李芃一方均能经过《购买财物协议书》或《许诺函》从赵文权处取得补偿。法院从而以为案涉《许诺函》是独立的意思表明,“与《购买财物协议书》项下蓝色光标公司对李芃一方负有的责任归于并列的、选择行使的关系,而非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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