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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夫妻离婚后,债款是否需求一起承当?

重庆收账公司夫妻离婚后,债款是否需求一起承当?

 成婚是指夫妻两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联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当由此而发生的权力、义务及其他职责。离婚是指夫妻两边经过协议或诉讼的方法解除婚姻联系,停止夫妻间权力和义务的法律行为。离婚后,如果夫妻一方经过赠与歹意躲避债款承当,那么在实在的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主张离婚后受赠与的一方承当婚内公共债款的还款职责是否能够得到支撑?本文将经过笔者正在署理的一个案

 徐女士与李某男系朋友联系,因李某男运营公司需求,2012年至2016年3月期间李某男从徐女士处置3次累计告贷一百万元,两边对于告贷约好了告贷利息和告贷期限,李某男在此期间向徐女士付出了部分利息,但从未归还本金,尔后徐女士与李某男于2018年经过签署借单的方法对告贷本息付出状况进行了清算和供认,两边供认从2017年至今李某男未向徐女士付出利息及偿还本金,李某男供认从2012年至2019年共欠徐女士利息及本金的金额。徐女士于2016年开始对李某男催要告贷本金和利息,但李某男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无法之下徐女士找到笔者希望能够经过律师署理为其争夺合法权益。

 笔者在承受委托后以为本案要到达委托人希望的李某男与其爱人一起承当还款职责的意图需求证明李某男对徐女士的告贷归于夫妻联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夫妻一起债款是指为满意夫妻一起生活需求所负的债款。夫妻一起债款主要是根据夫妻家庭一起生活的需求,以及对共有产业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置而发生的债款。在本案中,确定是否归于夫妻一起债款主要从两个事实入手:1、李某男对徐女士的告贷是否发生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2、李某男对徐女士的告贷是否用于家庭生产运营?

 徐女士从2012年至2016年3年期间共出告贷项一百万元给李某男,李某男与其爱人于2010年成婚,2016年4月离婚,李某男对徐女士的告贷发生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

 李某男与其爱人于2010年成婚,2016年4月离婚,经过笔者查询工商档案信息得知李某男与其爱人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内一起运营公司,李某男系运营公司股东,李某男的爱人系运营公司的法人,李某男经过借单清晰标明该告贷系用于运营公司,种种证据标明李某男对徐女士的告贷用于其与爱人一起运营公司,该笔告贷归于夫妻联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李某男与其爱人应当一起承当还款职责。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主张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第十九条:夫妻能够约好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约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清晰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的约好,对两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因此,徐女士要求李某男与其爱人一起承当还款职责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支撑。

 最后,本案还在审理傍边,终究结果让我们拭目以待!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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